(2021年5月31日南谯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南谯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南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莹代理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
(2021年5月31日南谯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南谯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南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莹代理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