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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中相关问题的现状与对策

阅读次数:2087 编辑: admin 信息来源: 南谯区人大 发布时间: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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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基层人大工作实践,笔者就基层人大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三个方面问题,浅谈一管之见。

 一、关于党委如何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问题

 目前的现状是:一些地方在选举任命时,过分强调贯彻党委的意图,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权的主观能动性受到制约,如:在人代会上想方设法的限制代表的联名提名权,操作不对称的“陪选”,这样做让人大代表很受伤害;还有一些领导同志过分强调高票当选,甚至要求让某某要全票当选,限制人大代表的自由投票权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命表决权。一些地方视人大选举任命权为“橡皮图章”,对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变动频繁,一次任免多名政府副职,无限放大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权;无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急要结果,不遵从人大程序。一些地方报告重大事项流于形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一笔带过,或干脆不报告,让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束之楼阁。一些地方在解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时,过分强调人大支持,错误地认为既然强调支持,监督不是添乱吗?

 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权上,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只注重人大代表的荣誉效应,尤其是一些社会名流,执行代表职务顺大流;相当一部分组成人员进入人大常委会,也是政治生涯的最后一站,淡薄权力,得过且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些刚性权力还处于休眠状态,如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否决权、罢免权和撤职权等。

 笔者认为,党委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首先,要激活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权的主观能动性。在政治上关注,在生活上关心,在工作上支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支持和鼓励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行权,包容不同意见者。其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领导和组织“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接受人大监督。如: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不满意、相信不相信、赞成不赞成作为考核干部和评价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并使之制度化;将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研究处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为考核单位工作和评先评优的重要方面之一。第三,党委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先士卒,支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行权。如要求领导干部身份的代表要带头切实执行代表职务,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切实履行代表义务。第四,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要依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服从党委中心工作,服务政府重点工作,切切实实地去监督、支持和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关于如何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问题

 目前的现状是:代表提议案和建议带有随意性,主要表现在要么会中临时抱佛脚,要么没有主见的乱签名附议;建议办理单位重答复轻落实,没有压力感;议案和建议办理方式方法老一套,缺乏新机制。

 笔者认为,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首要的前提就是要提高代表建议的质量。一方面要创造条件密切代表与选举单位、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察民情、听民声、知民意,这样通过前期功课提出来的议案和建议才具有民意代表性和现实针对性;另一方面,要强化对代表撰写议案和建议的培训,案由、案据、方案缺一不可,这样的议案和建议才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提高代表建议质量,还可以通过开展优秀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定期评比来激励。其次,创新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的评价机制。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事项,不仅仅就书面答复了事,只评价回复的满意率,有的地方以代表不回复视为满意,更添加了满意率的水分;还要评价办理单位与代表的见面率,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依法“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法新增第四十二条条之规定);尤其重要的是要评价代表议案和建议事项的办成率,代表建议的事项只要合情合理合法,办理单位应想方设法地去抓落实,把建议事项办成。第三,创新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机制。代表议案可采取由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直接办理,或由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直接牵头督办;对代表议案转为建议的,应作为重点建议进行办理;人大常委会可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成员分工督办机制,重点建议、分工督办。还可以采取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单位考核奖励的方式,这样引人激励机制,更加有助于提升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满意率、联系见面率、事项办成率。

 三、关于如何加强县区、乡镇人大工作的问题

 目前的现状是:县区人大不像上级地方人大那样,有专门委员会,工作、办事机构齐全;尤其是区人大,相关工作机构有名无实;乡镇人大更不必说,闭会期间除了一名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其他什么都没有。县区、乡镇人大的工作,履职行权方面习惯性地瞄着上面人大去做,或接受上级人大的委托,应付工作。

 笔者建议,关于加强县区、乡镇人大工作,首先,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要担当其培训指导之责。虽然上下级人大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上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下级人大,在代表选举方面还是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因此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机构要为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行权作出表率,并承担起培训指导之责。其次,编制部门要给予人大机关必要的编制,以保障人大相关工作、办事机构不至于有名无实。第三,组织部门要注重人大机关干部的培养和交流,以激活人大机关工作、办事机构人员的人大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四,合理安排和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不能全是老字辈,也要适当充实中生代,阶梯安排、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第五,注重强化县区和乡镇人大的联动,以弥补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无常设机关和人大主席唱“独角戏”的不足。(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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