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权力机关,它的地位是由我国宪法所赋予的。笔者认为,乡镇人大工作应依法做到“有位当有为”。
一、提高思想认识,发挥主体作用
乡镇人大代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紧紧依靠代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提高思想认识和发挥主体作用方面,应做到“两克服”、“两到位”。
首先要克服“两种偏差”。
克服代表身份认识上的偏差。人大代表不能把选民选举自己为人大代表当做自身的一种荣誉,而应把它当成自身的一种责任,一种职务。
克服代表职权认识上的偏差。身为镇人大代表的村干部,不能因为党委、政府在事实上拥有人、财、物的职权,平时工作习惯了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在发挥监督职能时,畏首畏尾,不敢动真格,认为自己发挥监督职能是在给本级政府添麻烦,使监督工作陷入走过场无效果境地。在审议工作时,说赞成表扬话多,提建议意见少,有的甚至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其次要做到“两个到位”。
周密安排,把会议期间的主体作用发挥到位。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程,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为使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职权,充分体现基层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做到精心准备,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可以在镇人代会召开之前,将大会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发送代表审阅,多方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解决人代会期间代表审议报告时间仓促的问题。同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要在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以前,通过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依法召开,不能视同其他工作会议说开就开,想怎么开就怎么开。镇人大主席团还要认真做好人代会期间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整理,落实督办程序,突出实效。
精心组织,把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开展到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和发展。为激发代表参与活动积极性,一是建立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事迹突出的代表,该奖励的要奖励,要及时宣传推介他们履职的典型事迹。二是建立约束机制。为保证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以集体活动为主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应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等相关制度。并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定期向选民公布代表履职情况。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让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保证本级人大代表每人每年参加活动时间不少于5天。三是探索活动机制。要不断探索创新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的方式方法,通过有效的代表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使代表在活动中受到感悟、增强发挥代表作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减少或避免规模式、学习式、参观式、考察式的代表活动形式。要少一些明察,多一些暗访;少一些规模性视察,多一些代表持证视察或代表相约视察。让每次活动,都能促成一些问题的解决,达到一定监督效果。
二、掌握原则方法,树立人大权威
乡镇人大工作,不仅要坚持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原则,又要采取适宜的方法,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或赋予的职权,就要审慎从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掌握好“五项原则”。一是体现党委意图的原则。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工作者要牢固确立坚持和依靠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观念,凡是乡镇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乡镇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的主张变为全乡镇人民的意志和行动。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需要人大作出决定性意见的事项,应提交与会代表进行审议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多数人同意通过作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搞“一言堂”,少数人说了算。三是注重重大事项原则。凡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在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要依法提交本级人大讨论通过作出决定。四是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凡属本乡镇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五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个乡镇来说,可能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又不可能一次都解决。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先急后缓,先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监督,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一种制约。但权力机关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政府工作,而不是唱对台戏。因此,要增强人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意识,对本级政府工作监督的重点,应放在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二是处理好大事与小事的关系。乡镇人大主要是对本乡镇内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事情作出决定并监督政府去贯彻执行,而不应着眼于政府的一些繁琐事务。对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与人大工作联系不紧的日常工作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处理好事前与事后的关系。对监督的时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该事前的事前,宜事后的事后。
三、加强工作指导,推进人大工作
上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之间工作上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应做到“三到位”:
一是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要指导到位。要有目的地,有计划地、有重点地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指导。要指导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开好乡镇人代会和人大主席团工作会议;围绕党委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本地面临的难点,搞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扎实搞好对乡镇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和选举出的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促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二是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建设要建议到位。在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设置、调配上,要向同级党委建议,做到依法配置,要本着有利于工作,保持相对稳定,不要削弱乡镇人大机构人员,频繁换人。
三是乡镇人大对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要落实到位。乡镇人大在召开人代会或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的主席团会议、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时,提前请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人员到会、到场加强指导。同时,还要多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其指导。(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人大办公室 王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