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南谯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南谯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南谯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井斌代理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2021年5月31日南谯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调整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18〕5号)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南谯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南谯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井斌代理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