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 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副院长冯春代理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2020年10月27日 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副院长冯春代理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