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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细则

阅读次数:3627 编辑: admin 信息来源: 南谯区人大 发布时间:20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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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细则

 

(2012年8月23日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要求,为做好信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处理人民来信 
   (一)受理来信的范围 
    1.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区人大代表和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4.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5.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6.依法应当受理的其它信访事项。 
   (二)处理来信的基本原则 
    1.人民来信的处理,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转区人民政府(含委、办、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处理。 
    2.对于反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冤假错案和人命案,违法乱纪和渎职方面的问题;对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批评意见以及反映其它方面的重要问题的来信,应及时摘要,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件送领导批阅,并复印存查。 
    凡反映苗头性、普遍性和政策性的问题和建议或涉及面较大的信件,应立即送领导阅示。 
    3.对于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的信件,不得转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转其上级机关处理。 
    4.对于部分意图不明,没有提出具体问题和要求的来信、无理取闹、精神病患者的来信一般登记后暂存,年终销毁。 
    5.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涉嫌违法违纪的来信,登记后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三)处理人民来信的办法 
    1.信件的登记和处理 
    ⑴人民来信由办公室(信访室)分工专人负责办理。除直接寄给领导和各工作机构的信件外,都由经办人拆阅办理。 
    ⑵收到群众来信后,经办人要及时拆封、登记并将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填入“人民来信标签”的摘要栏内,送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反映的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情况和现行政策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呈常委会领导批阅。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经常委会领导批示后及时转送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 
    ⑶领导批示后经办人要及时把人民来信和领导批示转给受理单位。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经办人要督促承办单位在两个月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来的信访件,经办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 
    2.信件的催办、统计和归档 
    ⑴对转出的要求报调查处理结果的来信,办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逾期没有回音的要催办。必要时,经常委会领导批准可派人催办,也可请承办单位和部门来人汇报。 
    ⑵全年的来信办理情况要按月统计,年终汇总,连同来信登记簿立卷归档、长期保存。
    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1.人民群众来访时,接待人员应热情接待,首先要对来访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了解来访人员的要求和反映的问题并做好接待记录,然后按问题性质介绍到有关部门接待承办;属人大办理的来访,接待人员应登记呈报,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范围、程序、原则同信访)。
   2.接待集体上访,首先要做好疏导和稳定情绪工作,积极主动同来访人员协商,由来访人员自己推选出不超过5人的代表进行交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

 3.对极个别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已防碍公务的,可通知相关单位来人协助做工作,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奖 惩

 办公室(信访室)负责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做出优异成绩的,给予奖励。

 四、本工作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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