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区人大代表办法
(2012年8月30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区委和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听取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了解代表依法履职,联系选民的情况;向代表介绍、通报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情况等。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
(一)走访联系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走访代表,了解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和工作情况,听取所联系的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以及“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走访代表不少于20人次。
(二)积极参加区代表小组的活动。区代表小组组织活动时,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回到原选举单位参加小组活动,履行职责。
(三)召开代表座谈会。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关单位会议时,尽可能地安排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会议,使代表能了解“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四)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小组组长或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审议。
(五)组织代表评议、视察、检查和调查。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进行评议、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代表参加。在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根据会议主要议程,组织代表就地视察(走访选民或召开座谈会),征求选民意见,为审议报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六)提供文件和学习材料。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各代表小组提供关于人大工作方面的学习资料,供代表学习和了解情况。
(七)认真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平时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通过听取有关部门办理情况汇报,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报告和重要建议,主任会议应在两个月内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答复有关组成人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人事选举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联系区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4日区首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滁州市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