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的目的是对每一名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予以法律上的确认。搞好选民登记,是保障广大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的重要工作程序。总的要求是保证实现“三不”,即不错、不重、不漏。
一、选民登记的原则、程序和方法
1、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⑴按选区进行;⑵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⑶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⑷必须达到年满18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⑸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发布公告。
2、选民登记的程序和方法。选民登记一般采用以下4种方法:⑴选民自愿登记方法。是指选民亲自到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的方法;⑵逐户查访登记方法。是指选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厂矿、农村、社区、市场、摊点和流动人口居住地,逐厂、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查访,将选民编入选民名册的一种登记方法;⑶ “三增”、“三减”登记方法。选民登记通常按选区采用补充登记和重新登记两种方式进行,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补充登记方式是指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完整的,可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后新增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经核准后进行补充登记(即“三增”),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经核准后从选民名单上减去(即:“三减”)。如发现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因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造成人口变动较大的选区或单位,则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⑷“两步”公告的登记方法。所谓“两步”公告,即选民名单公告和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3、选民登记的审核与复查。选民登记工作完成后,为确保实现“三不”,还应及时进行审核与复查工作。审核工作由选举工作机构与选区负责,复查可采用自查、互查或者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查的主要内容:⑴被剥夺政治权利、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手续是否完备;⑵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是否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批准,是否有列入选民名单的情况;⑶参加单位选举的离退休人员,单位是否已进行了选民登记、组织其参选的措施是否可行;⑷各单位、各选区对管辖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的登记工作是否落实;⑸人户分离人员、人企分离人员、下岗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是否落实;⑹对死亡未注销户口的是否已核实无误;⑺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在本选区的,是否有重登和漏登的问题;⑻大单位内的小单位是否有漏登、重登的现象;⑼选民登记的项目是否齐全、准确,选民登记册、选民名单的两步公告和户口底册是否一致,等等。
4、15种特殊情况的选民登记。⑴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区域内的选民,如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等由所在单位登记;⑵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因工作调动、搬迁、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确认。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登记;⑶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工、协议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与其工作单位在同一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在单位登记;⑷农村长期在外做工从事经商活动的选民登记。分以下5种情况处理:A.属于个人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从事经商活动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B.属于长期在外地从事个体经商的选民,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登记;C.已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登记;D.对长期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当地选民,也应予以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E.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人员应设法查找,如实在查找不到的经公告后,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⑸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与原工作单位同属一地的可在原单位登记,户口与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离退休人员如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登记;⑹下派参选人员的选民登记。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未被剥夺或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人员的选民登记。正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劳动教育场所登记;⑻停产、破产企业的选民原则上在原企业登记;⑼流动人员如符合现居住地选民登记要求且愿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并持有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的,可在现居住地登记;⑽企业转制后的选民登记分两种情况处理:A.仍在转制企业内工作的在该企业登记;B.企业转制后成社会人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⑾驻在乡镇的中央、省、设区的市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只参加县级人大的选举,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内登记;如其愿意参加乡级人大选举,应当允许其在乡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内登记;⑿武警部队由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⒀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单位的军队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地方选区登记;⒁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及台湾地区同胞选举期间在内地的,凭本人身份证在原籍地或出国(境)前居住地、工作地的选区内登记;⒂国家派驻他国的各种公务人员在原居住地或原单位的选区内登记。
5、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⑴以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⑵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⑶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暂缓停止选民登记;⑷下列人员不予登记:A.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员;B.因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C.下落不明、被公安机关宣布除名的人员。⑸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A.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其行使选举权);B.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和行为能力的人员。⑹选民登记应把好“三关”: 年龄关。年满18周岁是公民选举法定年龄,计算方法是从公民出生之日起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止;户籍关;政策关;⑺把好核查关。县、乡两级选举工作机构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