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被罢免,其代表资格应当何时终止?对此,网上众说纷纭,说法不一。笔者认为,虽然《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没有对代表职务被罢免代表资格终止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从代表当选和罢免的程序看以及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代表资格应终止于公告之时。
首先,代表资格终止于公告时有法可依。《代表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显而易见,公告是代表资格终止的最终决定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就不能被终止。
其次,代表资格终止于公告时有据可依。法律规定,不管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选举结束后都要将选举结果报告该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选举是否合法有效、当选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再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公告,确认代表资格。从代表选举产生过程可以看出,代表当选后代表资格的确认时间应以人大常委会公告时间为准。以此推理,代表被罢免后资格终止时间也应是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时。
再次,代表资格终止于公告时有规可寻。《选举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对代表罢免案的提出、申辩、表决、通过和公告等程序有严格的规定。虽然代表罢免决议通过了,但还没有把代表罢免案的法定程序进行到底,只有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公告”这一程序进行完了,代表终止程序才能合法有效,代表资格才能从公告之时被终止。
由此可见,代表被原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资格并不能马上终止,而必须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后,该代表资格才告终止。(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李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