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
杨洲辞去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职务和区第五届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3年8月28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杨洲同志于2013年8月28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第五届人大代表职务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杨洲辞去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区第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