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5日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王长华、张燕两位同志请求辞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南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长华、张燕两位同志辞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3年5月5日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王长华、张燕两位同志请求辞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关规定,南谯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长华、张燕两位同志辞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