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 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整,张跃武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张跃武同志辞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报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1年12月24日 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整,张跃武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张跃武同志辞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报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滁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