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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滥食 野生动物的决定

阅读次数:2835 编辑: admin 发布时间: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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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

(2020年3月26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

(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电商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制作菜谱等方式,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全市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健、商务、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违法案件。

五、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野生动物;对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六、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数量与方式进行猎捕。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八、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野生动物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九、凡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滥食

野生动物的决定

(2020年3月26日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

(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电商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自律,承担社会责任,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制作菜谱等方式,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全市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卫健、商务、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违法案件。

五、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野生动物;对非法捕杀、买卖、贩运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六、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数量与方式进行猎捕。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意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

八、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野生动物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九、凡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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