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卫晓霞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卫晓霞辞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2016年12月21日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卫晓霞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卫晓霞辞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