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姚志江代理区长的决定
(2016年6月17日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鉴于姚志已辞去南谯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南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姚志江代理区长。
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姚志江代理区长的决定
(2016年6月17日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鉴于姚志已辞去南谯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南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姚志江代理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