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伟辞去区人大
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6月17日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张伟请求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伟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伟辞去区人大
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6月17日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张伟请求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伟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