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吴维松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2月2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吴维松书面提交的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南谯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接受吴维松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其区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接受吴维松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2月2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吴维松书面提交的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南谯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接受吴维松辞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其区人大代表资格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