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2012年6月29日 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南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题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中需要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常委会也可就某一事项单独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等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人民群众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可就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询问人),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镇人大主席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问题所涉及的“一府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应询机关和应询人)。必要时,可延伸至市级垂直管理部门。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根据区人代会期间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情况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订,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机关各委室,同时抄送专题询问内容涉及的有关单位。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询问内容、方式、程序、时间、参加人员和工作分工等内容。
第七条 应询机关应当于专题询问举行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名单送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于举行询问的七日前发给相关人员。
第八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分管副主任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应询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应询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询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九条 应询人不认真回答询问议题,态度不好,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印发应询机关,同时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应询机关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