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付立新辞去南谯区人大常委会
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1年8月26日 南谯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付立新提出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谯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付立新辞去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付立新辞去南谯区人大常委会
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1年8月26日 南谯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付立新提出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谯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付立新辞去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