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
张燕同志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3月27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张燕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燕同志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南谯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
张燕同志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3月27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调动,张燕同志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燕同志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